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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招投标领域行政监督事项清单 | |||
单位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市发改委 | 1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违规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6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9 | 行政处罚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10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存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1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1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1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1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1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代理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16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处罚、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1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1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19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人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20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处罚;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2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22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23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2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处罚、未将建设工程按规定招标的处罚、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处罚、在工程发包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2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26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27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2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2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30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方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规避招标、假招标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3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3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承包方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3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34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超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35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36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37 | 行政处罚 | 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3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招标,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动,工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工程发包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带资垫款作为前提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条件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3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及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无证、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同时接受发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务,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及设备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40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41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42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43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市城管执法局 | 44 | 行政处罚 | 对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45 | 行政处罚 | 对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处罚 |
市水务局 | 46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市水务局 | 47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48 | 其他行政权力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备案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49 | 其他行政权力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50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市市场监管局 | 51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中标人违法招标投标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南充市招投标领域行政监督事项清单.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