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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8号),深刻汲取我市“河滩地”问题惨痛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坚持规划先行。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前,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
城市重要地段或重要节点的拟出让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方案,带城市设计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明确出让主体。市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外各自辖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供应。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初公布实施的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具体宗地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具体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严格计划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要求,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与本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相配套,同时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发改、经信、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房管等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当在批准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四)坚持“净地”出让。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先进入土地储备库,取得《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电子监管号。拟出让地块必须是依法报批或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土地,必须达到“净地”出让的四个“百分之百”标准,不符合“净地”出让标准的土地一律不得出让,也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
四个“百分之百”标准即:征地拆迁补偿必须“百分之百”完成,做到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和地下管网设施全部拆除;周边基础设施必须“百分之百”到位,具备开工条件;土地权属关系必须“百分之百”清晰,做到没有任何法律经济纠纷和权属争议,没有任何遗留问题;宗地必须“百分之百”净地管控,做到监管维护责任落实,杜绝抢栽抢种。
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五)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方案应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年限、规划条件、用地成本、基准地价、评估价格、出让方式、出让时间、起拍(挂)价、竞买保证金、竞买人资格等内容。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起拍(挂)价的20%,经营性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工业用地不得低于国家颁布的最低价标准。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必须组织对拟出让宗地进行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独立出具评估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制度。土地出让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书面征求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书面意见随出让方案一并报送。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必须建立土地出让方案内审制度,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对拟出让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属于报批或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是否达到“净地”出让的四个“百分之百”标准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实施招拍挂出让。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商品住宅以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一律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规避。对符合城乡规划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的毗邻零星土地(原则上不超过5亩),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可由相邻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土地出让必须面对社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土地出让。除工业用地外,不允许签订与土地出让有关的任何协议,严禁与任何协议内容挂钩,严禁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严禁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出让方案不得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土地出让方案原则上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加油、加气等特殊行业宗地出让方案确需设立前置条件的,应由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提出意见。
(六)坚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集体审批。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具体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时,应采取政府常务会议方式集体审批,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经审批同意后,应下达具体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七)加大经营性用地推介力度。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加大对拟出让经营性土地推介力度。市城市规划区内,每批次经营性用地拍卖出让前,应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市辖区书记或区长(南充经济开发区书记或主任)具体组织开展公开推介和现场推介。
(八)建立网络报名和现场交易制度。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土地出让网上报名系统。土地竞买申请人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络报名申请。网上报名系统自动封闭竞买申请人的报名信息。网上报名系统在招拍挂活动开始前2小时解除封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再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竞买申请人报名申请信息和现场提交的材料,严格审查土地竞买人资格,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非法倒卖土地、欠缴土地出让金、不按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竞买人及控股股东,在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到位前,不得参加土地竞买。通过资格审查的竞买人方能参加现场拍卖活动。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泄露竞买人信息。
(九)严格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土地出让底价确定小组,对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招拍挂活动开始前1小时内,组织底价确定小组集体决策确定底价,确定的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底价确定过程严格保密。在集体决策确定底价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底价确定小组成员,前往拟出让地块现场踏勘。
三、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监管
(十)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土地交易规程,拍卖师或拍卖主持人必须持证上岗。经批准出让的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交易市场出让,各县(市、区)除工业用地外的土地出让,一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情况特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全面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录入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管理和利用,各类出让宗地的公告、成交公示及合同的签订等信息应及时录入,并依托该系统实施全程动态监管。
(十二)切实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必须经土地监测监管系统上报配属统一的电子监管号后方能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录入内容必须全面、规范,必须录入竞得人基本信息、付款方式、面积、规划设计条件、交地时间、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建设项目投资额、违约责任、土地转让条件等基本内容。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予退还定金,并将受让人列入不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在南充市范围内参与土地拍卖活动。
(十三)切实履行交地义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地条件交付土地,交地工作在受让人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30日内完成。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约交地的,应及时主动与竞得人协商,重新约定交地时间,并签订补充协议。受让人必须按照土地拍卖公告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地时间接收土地,对无法定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土地的受让人,出让人应当催告受让人在15日内接收土地,逾期仍未接收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定金。
(十四)严格土地出让价款收取。土地出让成交后,受让人必须严格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分期缴款比例明确为:土地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再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25%,土地成交之日起12个月内必须付清余款。因受让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的,自违约之日起每日加收延迟支付款项的1‰违约金。在各付款时间节点,凡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缴仍不支付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并将受让人列入不诚信档案,两年内不得在南充市范围内参与土地拍卖活动。
(十五)土地出让价款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必须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的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各地要建立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提醒、备案制度。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的外,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也不得按照缴款比例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十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要进一步强化土地供后利用动态监管,加大闲置土地查处力度。因受让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
(十七)加强出让土地用途监管。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内容必须在批准调整后5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经依法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严格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产业发展类用地或工业用地出让规划条件中不准附带房地产用地,对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必须明确约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土地使用者不得自主提出变更用途。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一律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坚决依法打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行为。
(十八)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各地要采取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项目开竣工申报、现场核实、竣工验收、定期通报、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切实加强出让土地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督促用地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书面申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用地者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验收。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向社会公示,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档案。
(十九)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对土地出让价款缴纳、限制土地使用权权利(抵押、查封等)、规划设计条件以及规划设计方案等情况,应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十)妥善处置非净地出让土地遗留问题。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南充市非“净地”出让土地的遗留问题,属于政府原因造成的,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土地受让人的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及时化解遗留问题,确保土地市场平稳有序。
四、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二十一)建立土地利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全市土地利用管理专项检查,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为重点,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等重点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坚决制止违纪违法行为,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与县(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挂钩。
(二十二)坚决查处违纪违法出让土地行为。对违反土地利用管理规定的,将按照《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适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三)划拨用地供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四)2017年3月1日出台的《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7〕4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