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3-05-16】 【阅读次数:】 【打印】 【关闭】
步骤 |
工作程序 |
工作内容 |
工作要点 |
第 一 步 |
采购需求调查(如有) |
适用范围 |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 4.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注:可不再开展调查情形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 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需求调查内容。 |
调查内容 |
1.了解相关产业发展情况; 2.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 3.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 4.其他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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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对象 |
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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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参与方 |
1.采购人自行组织; 2.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3.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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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方式 |
1.咨询; 2.问卷调查; 3.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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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步 |
采购需求审查 |
审查分类 |
一般性审查: 1.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 2.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 3.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 4.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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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性审查: 1. 非歧视性审查; 2. 竞争性审查; 3. 采购政策审查; 4. 履约风险审查; 5. 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注:属于第一步中调查范围的应开展重点性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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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制 |
1.成员应当包括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 2.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根据实际情况)。
注: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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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归集 |
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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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步 |
采购实施计划 |
基本定义 |
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
主要内容 |
合同订立安排 1. 采购项目预(概)算; 2. 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 3. 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 4. 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 5. 供应商资格条件; 6. 采购方式; 7. 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 8. 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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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安排 1.合同类型定价方式; 2.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 3.履约验收方案; 4.风险管控措施; 5.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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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
1.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2. 合理安排采购实施时间; 3. 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4. 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5. 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 6. 选择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 7. 确定合同文本; 8. 明确履约验收方案; 9. 研究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
1、采购禁用事项清单
序号 |
禁用内容 |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
1 |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
2 |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3 |
将投标人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4 |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5 |
以制造厂家的条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外)。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 |
6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特定部门、系统、项目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第三条。 |
7 |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第三条。 |
8 |
设置的资质条件、技术条款、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或者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9 |
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
10 |
将国务院已经发文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 |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 |
11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以满足具体的几家供应商参与作为衡量资格条件设置合法的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 |
12 |
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要求供应商提供旅游、住宿,前往厂家所在地接受培训、报销培训费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 |
13 |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4 |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或者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在采购中排斥或者歧视国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排斥或者歧视国货成为中标、成交产品,将只有进口产品能够满足的事项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中标明“进口产品”、“原装进口产品”等要求,完全或者大部分以进口产品的参数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将进口产品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中的加分事项,将进口产品作为优先中标、成交的理由。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 |
15 |
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前或者中标后按照一定的价格比例缴纳风险保证金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保证金。 |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 |
16 |
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7 |
在评分办法中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
18 |
将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商务、服务等要求中未明确的事和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 |
19 |
评审因素未与技术、服务、商务求相对应;使用“优良中差”、“合理”、“可行性”等没有明确评判标准的表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2、采购方式选择要点、采用标准、周期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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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
2 |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无特殊情况应当选择公开招标。 |
3 |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 |
4 |
其它情形:1)项目预算并不是确定采购方式的唯一标准,对于预算金额较大,但数量较少,属于标准产品,规格、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幅度不大的不适宜公开招标;2)项目方案不明确,技术比较复杂,没有办法计算出准确的价格,不适宜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不大,但技术含量高,涉及内容多,价格变化幅度大,具备公开招标的条件,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门申请批准。4)采购人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5)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周期: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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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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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
2 |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3 |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 |
4 |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注:本项情形应当是指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
5 |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注:本项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
6 |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 |
7 |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
周期:谈判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首次响应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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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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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
2 |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3 |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 |
4 |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5 |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6 |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 |
7 |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
周期: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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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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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
周期:询价信息公告之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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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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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注:本项情形指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
2 |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
3 |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
注: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也可以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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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采购信息公告之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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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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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
2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
3、资格条件设置注意事项
一般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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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限制性条款,各方交易主体必须遵照执行。 |
2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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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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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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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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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资格条款(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特定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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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当结合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确定,不得设置与本采购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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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除本采购项目所涉及行业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外,不得以制造商家的条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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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得以满足具体的几家供应商参与作为衡量资格条件设置合法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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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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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得将只有进口产品能够满足的事项作为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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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或者变相作为评分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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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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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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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精神采购人应尽量精简供应商提供其证明材料的要求,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等,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禁止要求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提供证照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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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则需体现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款。 |
4、技术需求设置注意事项
序号 |
注意事项 |
1 |
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 |
2 |
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不得以供应商产品独一无二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不得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逐项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得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 |
3 |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以此排斥或者歧视国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中标明“进口产品”、“原装进口产品”等要求,不得完全或者大部分以进口产品的参数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 |
4 |
购买需要软件才能正常运转的硬件,必须同时购买正版软件。 |
5 |
技术参数中不得包含资格性条件。 |
6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7 |
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
8 |
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
9 |
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
10 |
设置其它不合理条款,影响采购活动公平竞争的情形。 |
11 |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
5、样品要求设置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 |
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
特殊情况 |
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
样品评审 |
样品采用现场盲样方式进行评审,待其他评审因素汇总后再由采购人监督代表交由评审小组进行汇总排序。 |
样品的退还 |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于当日起自行保管,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应当自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依据。 |
6、综合评分明细表填写注意事项
序号 |
评审因素 |
1 |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业绩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问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
2 |
确定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应当与采购项目有直接联系,无直接联系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对于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商务、服务等要求中未明确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3 |
价格分值。按财政部87号令要求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
4 |
政务信息系统采购分值。根据财库〔2017〕210号《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
5 |
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比重。根据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
6 |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
7、节能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序号 |
政策名称 |
文号 |
1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
财库〔2019〕9号 |
2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 |
2019年第16号 |
3 |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
财库〔2019〕18号 |
4 |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
财库〔2019〕19号 |
8、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产品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
1.边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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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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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产品是指一个或一组在不同安全策略的网络或安全域之间实施网络访问控制的系统。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①以防火墙功能为主体的软件或软硬件组合;②其它网络产品中的防火墙模块;不适用个人防火墙产品。 |
2)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 |
网络安全隔离卡是指安装在计算机内部,能够使连接该计算机的多个独立的网络之间仍然保持物理隔离的设备。安全隔离线路选择器是与配套的安全隔离卡一起使用,适用于单网布线环境下,使同一计算机能够访问多个独立的网络,并且各网络仍然保持物理隔离的设备。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①安全隔离计算机;②安全隔离卡;③安全隔离线路选择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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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 |
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是指能够保证不同网络之间在网络协议终止的基础上,通过安全通道在实现网络隔离的同时进行安全数据交换的软硬件组合。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①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 ②安全隔离与文件单向传输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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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安全 |
4)安全路由器 |
安全路由器是指为保障所传输数据完整性、机密性、可用性,应用于重要信息系统的,具备IKE密钥协商4)安全路由能力,端口IPSec硬件线速加密能力的路由器。 适用的产品范围分:集成了IPSec/SSL,以及防火墙、入侵检测、安全审计等一种或多种安全模块的路由器,仅接入公用电信网的路由器除外。 |
3.身份鉴别与访问控制 |
5)智能卡COS |
智能卡芯片操作系统(COS-Chip Operating System)是指在智能卡芯片中存储和运行的、以保护存储在非易失性存储器中的应用数据或程序的机密性和完整性、控制智能卡芯片与外界信息交换为目的的嵌入式软件。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①采用接触或/和非接触工作方式的智能卡的COS;②其它被集成或内置了的COS。 |
4.数据安全 |
6)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 |
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是指实现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备份和恢复过程的软件。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独立的数据备份与恢复管理软件 产品,不包括数据复制产品和持续数据保护产品。 |
5.基础平台 |
7)安全操作系统 |
安全操作系统是指从系统设计、实现、使用和管理等各个阶段都遵循一套完整的系统安全策略,并实现了GB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划分准则》所确定的安全等级三级(含)以上的操作系统。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①独立的安全操作系统软件产品;②集成或内置了安全操作系统的产品。 |
8)安全数据库系统 |
安全数据库系统是指从系统设计、实现、使用和管理等各个阶段都遵循一套完整的系统安全策略,并实现安全数据GB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划分准则》所确定的安全等级三级(含)以上的数据库系统。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①独立的安全数据库系统软件产品;②集成或内置了安全数据库系统的产品。 |
|
6.内容安 |
9)反垃圾邮件产品 |
反垃圾邮件产品是指对按照电子邮件标准协议实现的电子邮件系统中传递的垃圾邮件进行识别、过滤的软件或软硬件组合。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①透明的反垃圾邮件网关;②基于转发的反垃圾邮件系统;③与邮件服务器一体的反垃圾邮件的邮件服务器;④安装于有邮件服务器上反垃圾邮件软件。 |
7.评估审计与监控 |
10)入侵检测系统(IDS) |
入侵检测系统指通过对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系统中的若干关键点收集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发现违反安全系统策略的行为和被攻击迹象的软件或软硬件组合。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①网络型入侵检测系统;②主机型入侵检测系统。 |
11)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 |
网络脆弱扫描产品指利用扫描手段检测目标网络系性扫描产统中可能被入侵者利用的脆弱性的软件或软硬件组合。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网络型脆弱性扫描产品;不适用:主机型脆弱性扫描产品;数据库的脆弱性扫描产品;WEB应用的脆弱性扫描产品。 |
|
12)安全审计 |
安全审计产品指能够对网络应用行为或信息系统的各种日志实行采集、分析,形成审计记录的软件或软硬件组合。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将主机、服务器、网络、数据库及其它应用系统等一类或多类作为审计对象的产品。 |
|
8.应用安全 |
13)网站恢复产品 |
网站恢复产品是对受保护的静态网页文件、动态脚本文件及目录的未授权更改及时地进行自动恢复的软件或软硬件组合。 适用的产品范围为:针对静态网页文件、动态脚本文件及目录进行自动恢复的产品。 |
9、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相关政策
序号 |
政策名称 |
文号 |
1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
财库〔2020〕46号 |
2 |
《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2023年版)》 |
川财采〔2023〕4号 |
3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
4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
财库〔2022〕19号 |
10、部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表
序号 |
行业资质 |
取消时间 |
相关依据 |
1 |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
2014年1月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同时还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
2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
2017年3月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
3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2021年7月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
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2018年7月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 |
5 |
工程咨询单位 |
2017年9月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发展改革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 |
6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
2017年1月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
7 |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
2013年5月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
8 |
燃气器具生产许可证 |
2018年9月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规定:取消燃气器具、制冷设备、空气压缩机等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9 |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
2018年12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
10 |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
2016年2月 |
《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取消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取消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
11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
2019年5月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通知,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各地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再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也不得变相设置从业限制、准入限制。 |
12 |
保安培训许可证 |
2021年7月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取消“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 |
13 |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 |
2021年7月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乙、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
14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 |
2021年7月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专业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
15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
2015年2月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
16 |
地质勘查资质 |
2017年9月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不再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延续、变更、补证等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也不得以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等方式搞变相审批。 |
17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
2017年9月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中国地震局关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中国地震局公告第29号) 各级地震部门、工程建设单位或其他委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作为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条件。 |
18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 |
2014年10月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管理。 |
19 |
防雷单位资质 |
2016年6月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模板)
温馨提示:在编制采购需求过程中,建议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模板完成后再在采购平台上传,其中蓝色部分为采购人可填写或修改内容,黑色部分不能修改。采购人在平台逐项录入采购需求信息,录入后的部分内容会自动导入至采购文件中,其中一部分可修改,一部分则生成原始信息不能修改的。为确保项目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采购人在完成采购需求过程中一定审慎完成采购需求各项内容。
采购人:
所属年度:
编制单位:
编制时间:
一、项目总体情况
(一)项目名称: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
【示例:四川省XX厅办公家具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
(二)项目所属年度:
(三)项目所属分类: □货物□服务□工程
(四)预算金额(元): 元 ,大写(人民币):
最高限价(元): 元 ,大写(人民币):
(五)项目概况:
(六)本项目是否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是□否
(若选是,请填写被调查供应商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项目需求调查情况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需要□不需要需求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本项目属于以下应当展开需求的情形:
£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本项目属于以下可以不再重复开展需求调查的情形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
(一)需求调查方式
£咨询、£论证、£问卷调查
(二)需求调查对象
单位名称:
(三)需求调查结果
1.相关产业发展情况
2.市场供给情况
3.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情况
XXX项目,成交金额XXX元;
XXX项目,成交金额XXX元;
XXX项目,成交金额XXX元。
4.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情况
5.其他相关情况
三、项目采购实施计划
(一)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
(二)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邀请招标
注: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竞争性谈判: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询价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4.竞争性磋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
5.单一来源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6. 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三)本项目是否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否
(四)采购包划分:□不分包采购□分包采购
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其它
采购品目:
1.是否节能:□是□否(若选否,请填写原因:)
注:可参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2.是否环保:□是□否(若选否,请填写原因:)
注:可参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3.是否允许进口:□是□否(若选是,请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执行。)注: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4.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R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涉及多个标的的,应逐一明确多个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注:1.可参照《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3.在采购货物中,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基本上都是制造业,也就是300号文里面的“工业”。
5.是否属于核心产品:□是□否
若选是,请填写核心产品:
注: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6.功能和质量要求:
注: 第(四)部分采购包划分项下内容采购人填写并提交后会自动导入采购文件对应模块中且不能进行变更,采购人在填写此板块的时候请审慎。
(五)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此项会根据采购品目选择项自动生成,采购人无需填写。
(六)是否采购环境标识产品:
注:此项会根据采购品目选择项自动生成,采购人无需填写。
(七)是否采购节能产品:
注:此项会根据采购品目选择项自动生成,采购人无需填写。
(八)项目的采购标的是否包含进口产品:
注:此项会根据采购品目选择项自动生成,采购人无需填写。
(九)采购标的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是□否
(十)是否属于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是□否
(十一)是否属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是□否
(十二)是否属于PPP项目:□是□否
(十三)是否属于一签多年项目:□是□否
四、项目需求及分包情况、采购标的
(一)分包名称:合同包一
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1)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面向的企业规模: □中小企业□小微企业
3)预留形式:□设置专门采购包预留□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要求合同分包
4)预留比例:
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1.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比列为100%,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2.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2.预算金额(元): ,大写(人民币):
最高限价(元): ,大写(人民币):
3.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
注: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磋商使用综合评标法,其它采购方式均采用最低价评标法。
4.定价方式:
注:此项在此位置不用填写,采购人在填写项目采购实施计划后自动导入。
5.是否支持联合体投标:□是□否
6.是否允许合同分包选项:□是□否
提示:是否允许投标人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
7.拟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采购人自行填写,多包采购的请自行增添表格)
1 |
采购品目 |
|
标的名称 |
|
数量 |
|
单位 |
|
|
合计金额(元) |
|
单价(元) |
|
|
是否采购节能产品 |
|
未采购节能产品原因 |
|
|
是否采购环保产品 |
|
未采购环保产品原因 |
|
|
是否采购进口产品 |
|
标的物所属行业 |
|
8.供应商一般资格要求(仅供参考,不限于以下内容)(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设置,需分包设置资格条件的请自行添置并注明项目包)
序号 |
资格要求名称 |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
1 |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
供应商需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
2 |
供应商应提供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
供应商需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按要求上传相应证明文件并进行电子签章。 |
3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供应商需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
|
|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审查(仅供参考,不限于以下内容)
序号 |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
1 |
本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供应商需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按要求填写《申明函》或者《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申明函》并进行电子签章。 |
2 |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为: |
供应商应当按照第六章强制、优先采购产品承诺函格式进行承诺 |
3 |
信息安全产品是: |
供应商应当提供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和销售许可证 |
注:采购人根据项目自行添加。1.涉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请完善第1项,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请删除。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的请完成第2、3项,若无,请删除。202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33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
9.供应商特殊资格要求
序号 |
资格要求名称 |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
1 |
|
|
2 |
|
|
注:1.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参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政府采购需求注意事项一次性告知书》《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10.评标方法及标准,技术要求与标准
1)评标方法及标准
评审因素:□详细评审□价格扣除□价格分
价格扣除比列:(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进行填写)
注:可多选,价格扣除只针对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及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项目。1.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采[2022]78号,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比列为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比列为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2.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应当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评审条款(仅供参考,不限于以下内容):
序号 |
评审因素 |
是否客观分 |
评分分值 |
评审标准 |
1 |
报价 |
□是□否 |
|
以本次有效的最低投标报价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
2 |
商务 |
□是□否 |
|
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得XX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一项加XX分,最多加XX分。与招标文件要求有非实质性负偏离的,一项扣XX分,最多扣XX分。 |
3 |
技术 |
□是□否 |
|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XX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加XX分,最多加XX分。与招标文件要求有非实质性负偏离的,一项扣XX分,最多扣XX分。
|
4 |
服务 |
□是□否 |
|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XX分。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加XX分,最多加XX分。与招标文件要求有非实质性负偏离的,一项扣XX分,最多扣XX分。
|
5 |
节能、环保 |
□是□否 |
|
投标产品认定为节能产品的得xx分;认定为环环保产品的得xx分;同时既是环保又是节能产品的得xx分。(强制节能产品除外) |
6 |
履约能力 |
□是□否 |
|
1、履约能力是指能够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的能力,主要包括生产能力、交货能力、服务能力等。具体评分标准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和细化,但不得以供应商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2、纳入本采购文件投标人和服务(相关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不得作为履约能力评分事项。 3.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认定应当根据投标人自己提供的真实、客观的证明材料作为依据进行评判,不能仅凭投标人的主管陈述判断。 |
注:
1.仅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使用综合评标法,相关内容不限于以上。
2.综合评分总分为100分;
3.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业绩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4.确定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应当与采购项目有直接联系,无直接联系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对于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商务、服务等要求中未明确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按财政部87号令要求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6.根据财库(2017)210号《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7.若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将进行价格扣除,扣除比列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采[2022]78号,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比列为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比列为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8.参考:《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政府采购需求注意事项一次性告知书》等。
2)技术要求与标准:
参数性质:□无标识□星号标识□三角识
注: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带“▲”号条款为允许负偏离的参数需求,若未响应或者不满足,将在综合评审中予以扣分处理。)
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
序号 |
名称 |
详细要求 |
数量 |
备注 |
1 |
|
|
|
|
2 |
|
|
|
|
3 |
|
|
|
|
|
|
|
|
|
11.合同管理安排
1)合同类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其它合同
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与招标单位之间的合同为买卖合同。
2)合同定价方式:
注:此项在此位置不用填写,采购人在填写项目采购实施计划后自动导入。
3)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
4)合同履约地点:
5)支付方式:□一次付清□分期付款
6)履约保证金及缴纳形式:
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是□否
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履约保证金)
缴纳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
缴纳说明(仅供参考,不限于以下内容):
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原账号返回。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项目履约验收完成后。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成交供应商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
7)质量保证金及缴纳形式:
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需要缴纳质量保证金:否
8)合同支付约定
付款条件说明:履约验收完毕后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
9)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1)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规定的验收标准。(2)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合同规定之情形者,采购入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采购人与成交人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成交人承担;(3)供应商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 交付给采购人:成交人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4)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注:仅供参考,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0)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1.本项目质保期限为年(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2.供应商提供每月定期巡回保养服务。3.在质保期内,提供升级维修(包括上门服务)服务,对软件产品生命周期内所有的重大修复、关键安全性升级等技术支持服务;4.如需更换零配件,成交人应保证所更换的零配件与原设备相同规格和品质,维修期间,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供同等性能的替用设备;5.质保期内,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 小时内响应到场, 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修理调换的配件、运输及人工等费用;6质保期内,.同一设备、同一质量问题连续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的,须更换新设备,并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服务; 7.在质保期外,为设备提供终身维修服务或升级技术支持,提供设备、零部件的更换、维修只收取成本费用,不收取人工技术费用。
注:仅供参考,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1)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注:仅供参考,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2)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乙方不能交付货物或逾期交付货物而违约、乙方提供的货物检测结果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本合规定标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经济责任。
注:仅供参考,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3)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1.如因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成交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2.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3.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注:仅供参考,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4)合同其他条款:1.如因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成交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2.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3.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依法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注:仅供参考,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2.履约验收方案
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验收
注:仅供参考,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否
3)是否邀请专家:□是□否
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否
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
6)履约验收程序:一次性验收。
注:仅供参考,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7)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日内组织验收。
8)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9)技术履约验收内容: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本项目规定之情形者,采购人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注:仅供参考,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0)商务履约验收内容:供应商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配件、随机工具、用户使用手册、原厂保修卡等资料交付给采购人;供应商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注:仅供参考,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1)履约验收标准: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注:仅供参考,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2)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
五、风险控制措施和替代方案
该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项目是否需要组织风险判断、提出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
六、其它补充事宜(请采购人填写或提供扫描件,不作为需求论证内容)
1.样品(适用于需要提供样品的采购项目):□本项目不提供样品□提供样品
本项目需提供样品:□成品□小件品名称:。
注:根据财政部第87号令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当自行保管、封存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并作为履约验收依据。
2.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是□否
是否举行标前答疑会:□是□否
注:现场考察、标前答疑由采购人组织。
3. 是否允许投标人将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是□否
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原则:
☑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由评审小组确定家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注:集中代理机构代理项目均采用评审小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不应少于3家,部分项目有特殊要求可确定更多候选供应商。
4. 一招两(三)年函(如涉及);
5. 财政批准的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如涉及);
6. 单一来源项目网站公示页面(如涉及);
7.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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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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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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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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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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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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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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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一般性审查意见书
项目名称:
采购单位:
预算主管部门:
审查时间:
审 查 说 明
一、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二、一般性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审查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四、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五、斜体字部分属于提醒内容,编制时应删除。
六、对不适用的内容应删除,并调整相应序号。
一、审查项目情况
(一)审查项目名称:
(二)审查对象:
1. 采购需求
(1)参与确定采购需求的专家、第三方机构:
(2)采购需求版次(待确定):20 年 月 (第年 版)
2. 采购实施计划
(1)参与确定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第三方机构:
(2)采购实施计划版次:20 年 月(第 版)
二、审查人员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内部机构 |
职务/职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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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三、审查会议
1. 审查时间:
2. 审查地点:
四、审查意见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审查内容 |
审查结果 |
如需开展需求调查的,是否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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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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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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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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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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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
通过/不通过 |
审查意见: 示例:经审查,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符合相关规定,审查通过。 示例:经审查,选择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但本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的适用情形,审查不通过, 根据相关规定修改后,再重新进行审查。 |
审查结果为“通过”“不通过”,则审查结果为“不通过”,还需要说明具体原因
审查结果全部为“通过”的,则审查结论为“通过”。审查结果有一项为“不通过”的,则审查结论“不通过。
审查人员(签字):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重 点 审 查 意 见 书
项目名称:
采购单位:
审查时间:
审 查 说 明
一、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二、重点审查应在一般性审查通过的基础上再进行。
三、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组织重点审查的项目类别或者金额范围。属于《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
四、审查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五、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六、斜体字部分属于提醒内容,编制时应删除。
七、对不适用的内容应删除,并调整相应序号。
一、审查项目情况
(一)审查项目名称:
(二)审查对象:
1. 采购需求
(1)参与确定采购需求的专家、第三方机构:
(2)采购需求版次:20 年 月(第 版)
2. 采购实施计划
(1)参与确定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第三方机构:
(2)采购实施计划版次:20 年 月(第 版)
二、审查人员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内部机构 |
职务/职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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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三、审查会议
1. 审查时间:
2. 审查地点:
四、审查意见
审查内容 |
审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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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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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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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供应商提供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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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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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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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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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 |
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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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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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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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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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方式、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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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购政策审查 |
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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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支持创新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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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绿色发展、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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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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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支持监狱发展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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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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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约风险审查 |
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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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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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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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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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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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处置措施和代替方案是否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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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
应列明审查的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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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
通过/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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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示例:经审查,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符合相关规定,审查通过 示例:经审查,采购实施计划未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审查不通过,根据相关规定修改后,再重新进行审查。 |
审查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审查结果“不通过”的,还需说明具体原因。
审查结果全部为“通过”的,则审查结论为“通过”,审查结果有一项为“不通过”的,则审查结论为“不通过”。
审查人员(签字):
政府采购需求市场调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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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 |
人民币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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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 |
人民币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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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方式 |
R咨询 £论证 R问卷调查 £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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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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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 |
1.采购标的相关产业发展情况
2.市场供给情况
3.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情况 3.1项目名称: ;成交金额:元。 3.2项目名称: ;成交金额:元。 3.3项目名称: ;成交金额:元。。 4.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情况:无。 5.其他相关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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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查对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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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调研标的物 名称 |
供应商名称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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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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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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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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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小组成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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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务/职称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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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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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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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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